⑵ 在2006年尾,马来西亚内阁重视人民公众对大耳窿活动的担忧。一支行动小组成立了,并由两名内政部副部长主持,同时由房屋与地方政府部、大马皇家警察(商业刑事调查局总监、刑事调查局总监)成员组成。调查显示,大耳窿和非法赌博活动两者是互相关联的,而此人物积极涉及在此活动内。 Task Force 行动小组
a. 在联邦宪法第145(2)款中禀明,为政府辩护是总检察署的责任; b. 《政府程序法令》①第24条中禀明,总检察署有责任代表及咨询政府及政府部门人员。 ①(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 c. 总检察署的做法是疏忽了宪法和法律上的责任。其后果是,商业调查局总监被迫获取外界的法律咨询,以准备所需的宣誓书,同时捍卫大马皇家警察作为
一个马来西亚政府执法机构的完整性。以下是附件: a. 内政部法律顾问志期2007年8月22日的公函,可是却在2007年8月24日才交出。此函件标识为『A』; b. 商业刑事调查局志期2007年8月24日的公函。此函件标识为『B』; c. 拿督维加也古玛①的私人律师函件。函件标识为『C』。 ①Dato’ C Vijaya Kumar 拿督维加也古玛
⑽ 这种事不该发生,全国总警长和总检察长的宣誓书很可能与商业调查局总监的宣誓书有分歧,这将对马来西亚政府带来极危险的后果,如下所示: a. 对不知内情的人民群众而言,这将公开的显示出政府部门间的问题。 b. 当政府部门成为答辩人时,通常所有机构将表示出团结一致,而不是像总检察长和全国总警长在这里将采取的行为; c. 这将打开『洪水闸门』,让紧急法令/限制拘留犯利用『含有恶意』及含有阴谋的藉口挑战大马皇家警察/内政部的行动,尽管在程序上,所进行的行动是合乎条令的。 d. 如果此人物因为总检查长和全国总警长的宣誓书上的矛盾而成功起诉,
这将造成此人物的诉状成立,这将带来民事追究以为索赔; e. 民事损失将高达百万令吉计,因为此人物将会进行各种起诉,因为他是一名商人。
⑾ 因此,拿督维加也古玛已经在2007年8月29日给予咨询,以便不让分歧的发生成为『即成事实,灾难性的后果本身即是自我证明①』。该律师的劝告的副本标识为『D』。 ①"fait accompil, the disastrous consequences of which are self-evident" 意思即是说:「别让这种事成为事实,辩方内部互相矛盾的宣誓书本身即可作为佐证,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败诉)。」
Catat Ulasan